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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岳阳市《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岳教体发〔2023〕4号)文件精神,为理顺南湖新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公益性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进一步巩
落实市委市政府“双减”决策部署,以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推进、分类管理,坚持严格准入、规范审批,坚持联合监管、协同治理,促进我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校内校外协同减负、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体育、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审批、日常监管、检查执法、奖励处罚、年检年报等工作;经审核达标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校外监管股颁发办学许可证。
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教具)等;加强对所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对负责审核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
科技部门:负责对科技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教具)等;加强对所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对负责审核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等工作,指导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做好年检工作;负责协助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文旅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教具)等;加强对所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对负责审核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发放营业执照;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营利性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举办者资格、办学硬件、开办资金、从业人员等条件遵照《南湖新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标准》执行(见附件2)。
按照“先证后照”和“属地管理”原则,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在许可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国家和省市对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南湖新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3)
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按本文件执行。对本文件印发之前已审批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达到准入标准的换发或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或变更注册登记;对于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已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撤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终止培训活动。在本文件印发之前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其他机构,须对照准入标准依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审批登记之前,应停止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切实保障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年检年报、收费与资金监管、广告管控、培训内容备案、培训材料审核等管理工作,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党的建设。
各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教育、体育、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街道(乡镇)、社区(村)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时进行沟通,召开工作例会,商议处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工作例会一般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的相关责任科(股)室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求,其他部门也可以视情况发起召开工作会议,商议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网格排查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实行排查监管网格全覆盖,织牢“隐形变异”培训“高压网”,落实“市、县区、乡街、村居四级包保制”,要采取“督查+暗访”“日查+夜查、联检+抽检”等方式,围绕非学科类培训审批、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清理规范校外培训广告、严查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监管护苗”行动、“平安消费”专项治理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暗访排查、联合督查。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体育、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管共治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综合治理。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教育部门牵头建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础信息、信访投诉、日常监管、安全管理等工作台账,将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工作台账上更新,确保台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一致,在对培训机构违规问题的处理上,要确保处理原则一致、处理标准一致、处理结果一致。
国学类、语言表演及表达类(中文及外文)、诗歌欣赏和朗诵类(中文及外文)、绘本阅读类(中文及外文)、逻辑思维训练类、记忆力训练类、全脑开发类、感觉综合训练类、魔方、珠心算、数独等培训类型和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单独审批。审批前需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类鉴别。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校长。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除了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
3.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培训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培训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1.中国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2.决策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执行机构。依法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4.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5.个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1.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须在五楼(含五楼)以下,培训场所内一般应分设男、女卫生间。
2.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面积标准:开办棋牌类之外体育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培训机构应具有合法、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车库、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全日制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场地举办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等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3.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住建等部门消防审查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1.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2.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3.体育培训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措施隔音降噪。
1.科技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实验室标准配备科学实验装备,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专业教学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其中,音乐类培训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戏剧类培训场地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3.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和医疗急救准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培训项目的,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一)有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保证培训机构正常稳定运营。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且应以货币形式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2.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6.党组织建设等组织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培训机构应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1.行政管理制度;2.教学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4.教职工管理制度;5.学生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8.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9.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0.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11.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度。
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备相应从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1.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4)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科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具有经省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应的教师资格证;(3)具有经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3.体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体育教师资格证书;(3)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6)其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相关证书;(7)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8)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师资队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有3名以上,且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师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的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3)体育培训机构单个培训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班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特殊运动项目可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体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2.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当分设,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
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
3.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4.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资质)、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1.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2.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课程内容。
3.培训机构应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升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等目标实施培训。
4.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1.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上公示。
2.选用正式出版物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确保编写研发人员符合有关要求,加强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培训机构要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业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3.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刊登、播发培训广告。培训机构应在发布招生简章之后3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1.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学校醒目处对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进行公示。
2.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3.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使用《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1.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2.依法设立接受政府监管的办学基本账户,收费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2.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和必要的安全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4.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可在开学后),落实各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5.体育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生获取和使用。
1.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
2.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依法严格审批准入、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8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先证后照”原则,依次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须获准审批,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开设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的,应先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三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设立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联合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再按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单个培训机构可同时举办体育、文化艺术、科技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但应同时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自主申报;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七条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或预先核准后,向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四)培训场所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权属证明、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六)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九)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第八条 举办者可在设立前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筹设培训机构应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并事先报经审批机关同意。筹设期不超过三年。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九条 举办者提交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培训类型,分别联合同级体育、文化、科技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集中审核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办学条件,出具是否达到设置标准的审核意见。设立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单独审核和评估。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出具审批决定书(附件5)。同意设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步颁发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举办者应在办学许可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已办结备案的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分类抄送给同级体育、文化、科技等行业管理部门,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应统一对外公布。年检时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逃避资金监管或不接受年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须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承诺办理时限为受理之后的30个工作日,于年月日之前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你(单位)于年月日将设立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凭据,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备查。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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